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栋**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2月2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饭店内酒后与店主发生纠纷。民警接110报警到现场处置,杜某某在店内掌掴店主面部,民警现场对其强制传唤。后杜某某在警车后座用脚踢踹正在驾驶警车的民警金某某,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杜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在朝阳看守所。
2.预审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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