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与他人在昆山市**镇**园附近烧烤店内饮酒,后因琐事与烧烤店老板争执,对方担心其继续闹事电话报警,随后被告人与同行人员离开烧烤店至**园附近疏导点西门门口躺下睡着,民警孟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等人前往处置,找到被告人时,欲将其与同行人员叫醒送其回住处,后被告人杜某某醒来殴打辅警王某某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工作证明等:
2.证人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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