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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失火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汝阳县******组。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富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与其侄儿媳妇赵某某到城关镇**村**麦田搂麦秸,杜某某在田中央休息时,吸烟不小心引起麦秸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地边林地,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失火造成的山林过火面积达5.154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过失行为引起山林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达5.1549公顷,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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