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富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与其侄儿媳妇赵某某到城关镇**村**麦田搂麦秸,杜某某在田中央休息时,吸烟不小心引起麦秸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地边林地,造成山林火灾。经鉴定,失火造成的山林过火面积达5.154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过失行为引起山林火灾,造成山林过火面积达5.1549公顷,其行为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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