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厂**房(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虚假的重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城区升级改造PPP项目建筑施工工程合同,联系白某某帮助其寻找工程劳务承包商,在白某某的介绍下,杜某某同被害人覃某某相识。同年12月26日,杜某某向覃某某出示上述虚假的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后,骗取覃某某的信任,二人在白某某的见证下,在重庆市渝北区金龙路天润茶楼签订了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后覃某某通过白某某向杜某某支付了保证金人民币49000元。事后,经覃某某多次催要,杜某某归还覃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达巴路口天桥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劳务承包合同、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 超
检察官助理:舒会晴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52887****;
2.案卷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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