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3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河南省鲁山县**镇**街**号,鲁山县**局职工。2019年3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6日我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4日舞钢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报送。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为“弄钱”赌博,经过预谋后,以租车为名与平顶山市**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豫******黑色本田CRV汽车一辆。随后三人伪造车主李某某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将该车抵押处分给河南省舞钢市的张某某,得款8万元用于赌博。2016年10月1日,平顶山市**汽车租赁公司将该车从张某某手中收回。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豫******的CRV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1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强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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