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64********,汉族,大学文化,系**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米易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20年9月1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李小童,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晓燕,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集团钛业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利用分管公司生产运营的职务便利,在钛业公司选择钛精矿供货商及对不合格钛精矿进行降价接收方面为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提供帮助。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集团钛业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分管公司采购、销售的职务便利,在邀标竞价采购镁锭过程中,为攀枝花市**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帮助。2014年2月的一天,在自家楼下收受杨某某所送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集团钛业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分管生产运行管控、销售等职务便利,为朱某某军采购氯化镁在货物装运协作等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5次收受朱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
4、2017年1月,攀枝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王某某为承揽**集团钛业公司钛业冶炼厂经营生产保产项目,承诺事成之后每月付给被告人杜某某好处费1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同意并在钛业冶炼厂经营生产保产项目外委邀请招标过程中,为**公司提供帮助。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办公室3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晓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处置意见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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