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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受贿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三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温岭市**局副主任科员,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温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 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于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担任温岭市**站副站长兼温岭市**大队**中队长、温岭市**站石塘**站长,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担任温岭市**大队长,2013年11月至今被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准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在履职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人结伙收受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58万元(以下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温岭市**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杜某甲对其经营的船舶指标买卖、造船等生意、办理渔船韩国捕捞证等事项上的帮忙和关照,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杜某甲住处附近贿送给杜某甲10万元,被告人杜某甲予以收受。

2、渔业从业人员吴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杜某甲在办理渔业运输船证书事项上的帮忙和关照,贿送给杜某甲5万元,并按照被告人杜某甲的要求于2014年7月27日将该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杜某甲女儿的银行账户。

3、温岭市**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3月成立,为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获得被告人杜某某的帮忙和关照,该公司股东经商量后决定给予杜某某干股,被告人杜某某予以收受。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接受**公司的干股分红共计23万元。

4、2009年,温岭市**局发文要求温岭由拖网作业更改为灯光围(敷)网作业的渔船重新设计渔船图纸并进行审批,台州市**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接了大量的渔船图纸设计业务。2011年,被告人杜某甲和时任温岭市**局副局长方某某、时任温岭市**站站长卢某某经商量后决定由卢某某出面向*乙公司实际负责人蔡某某索要20万元好处费,蔡某某考虑到卢某某的职位等因素,同意支付好处费,后被告人杜某某分得6.6万元。2012年6月左右,温岭市**局部分工作人员受贿案案发,被告人杜某甲因害怕被查处将自己分得的6.6万元通过卢某某退还给蔡某某。

2019年9月24日上午,温岭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杜某甲从其租住处带至台州市留置点温岭分点接受调查。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退赃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吴某某、杜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与人结伙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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