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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受贿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0********,汉族,群众(2018年11月24日被宁阳县纪律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纪处分),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街**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庙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利用担任山东******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在原料采购过程中,收受原料供货商******有限公司所送好处费共计72.296万元归个人所有。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向宁阳县监察委上交涉案资金7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志广

高磊

2019年1月29日

_附: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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