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村**街**号**房。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261.5mg/l00mL)后驾驶粤TH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东区富湾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富湾东路康逸足浴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被告人杜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人民医院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О二О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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