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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罪)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武冈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不起诉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检察委员会撤销不起诉决定,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湘E7****小型轿车沿武冈市同保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庆丰路与同保路交叉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005692)相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某的血乙醇浓度为1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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