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因赌博行为,2015年10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正三轮摩托车在常德市**路口被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2毫克/100毫升。后带至常德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1.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测照片、指认照片、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雷光宇
检察官助理:唐玉靓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62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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