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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0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51分,杜某某驾驶鲁D759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抚公线112公里加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对杜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驾驶员杜某某检测的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将其带至靖某某人民医院采取静脉血,送至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越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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