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44岁,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州市**街**号,现住址青州市***花园小高层北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颐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颐寿路大明衡王城东门口北侧时,与沿颐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迟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0.22mg/100ml,属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综合材料、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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