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杜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县,住郑州市二七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罚款8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00时18分许,被告人杜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超限率为171%的豫PZ****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拖挂车牌为豫P****挂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梁州大道与S102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两个机动车号牌均系伪造。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杜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5.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出所记录;
(2)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3)视频截图照片、指认照片;
(4)酒精测试结果;
(5)查获经过、受案、到案经过;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号牌查询结果单、回函;
(7)车辆初检单;
2.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4.公安机关查获杜某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严重超载、无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取保候审于郑州市******;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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