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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庄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4月2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豫LQ****黑色吉普越野车沿107国道行驶至皮庄路口时,与正在等红灯的于某某驾驶的豫L9****黑色本田轿车相撞后继续行驶至二郎乡洪泰加油站本西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是197.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单、党员查询单、血样提取表、证据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干道上行驶,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光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镇**庄居委会。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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