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蒙古族,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5222000********,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嘎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嘎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铁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前时,撞在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蒙G*****号车后,蒙G*****号车又与宝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蒙G*****号车相撞,蒙G*****号车又与舍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蒙G*****号车相撞,致使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1月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提取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回单、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宝某某、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获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宫乌日娜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