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宿舍**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同工友李某某在坂面镇正山村饭店吃饭,期间共同饮用了一瓶半斤装的四特牌白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小车载工友李某某从坂面往城关方向行驶,途经坂面清溪口加油站路段时被尤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坂面镇卫生院依法提取了被告人杜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2018年9月17日,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1。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坂面清溪口加油站附近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8]醇鉴字第4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在沈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