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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庆阳市镇原县孟坝镇**行政村**自然村,住甘肃省镇原县秦园子廉租房**单元**室,农民。有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的朋友何某某、梁某某等四人到杜某某经营的镇原县**私房菜吃饭喝酒,杜某某就陪同一起喝酒聊天,五人一共喝了四箱“崂山”牌啤酒,杜某某喝了8、9瓶,喝至21时40分结束。后杜某某无证驾驶甘M11A**“中华”牌小型轿车从镇原县新万达停车场出发,准备买烟之后回**街出租屋休息,沿原州中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原镇原县人大常委会门口时,发现有交警执勤,遂下车逃离,跑到县医院门口被执勤民警抓获,经交警现场用“酒安”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其酒精含量>100mg/100ml。后交警将杜某某带至镇原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样三试管共6ml。并于次日送往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17.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2检查笔录;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何某某、张某某证言;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晨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硕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739342****)

2.案卷材料和一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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