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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6日23时30 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酒吧一条街**楼“**”酒吧和朱某某、梁某某等人喝酒,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喝了约七瓶青岛牌啤酒。2020年3月27日凌晨3时 45分许喝酒结束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9****白色思威牌小型汽车载着梁某某离开,途径蓝天路、大英山西三路,4时许,杜某某驾车行驶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三路海航大厦东门路段处,梁某某下车离开了,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车上睡觉。8时10分许,执勤民警在现场后见杜某某身上有酒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到医院依法进行抽血检测。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经查,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抽血相片、登记表、通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0755****。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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