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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村。因酒后无证驾驶2019年9月6日被渤海新区分局罚款二千元;因侮辱他人2020年6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号红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黄骅市**镇**村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委会,将车停放在村委会门前。随后杜某某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村委会工作人员报警并举报杜某某酒后驾驶。岐口边防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后,将杜某某带至黄骅市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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