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建行隆某某支行门前处时,与逆向行驶的冀E**** 轻型货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报告: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耀坤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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