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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1时52分,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线与206乡道交叉口**村**加油站处时,采取措施不当,撞向**加油站西侧的树木,造成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杜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跃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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