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灰色轻型普通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南警务站门口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照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