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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6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下花园区******2020年916,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朋友田某某在半坡街张矿集团公司对面的烧烤店吃饭期间饮酒。饭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报废两轮摩托车(车牌号:冀GC****号)沿京银线辅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辛庄子粮库时摔倒在地。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将其带至下花园区医院抽血。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查扣经过;(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血样提取登记表,关于杜某某血样送检说明、区医院证明;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田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尿检报告;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危险驾驶视频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玉利

检察官助理:胡新燕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下花园区下花园区******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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