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7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京******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3.4K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严某某驾驶的冀******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严某某、索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6.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及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被害人严某某、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保定市法医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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