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长丰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办理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沿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城县某某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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