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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街**号,住**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井陉县**园行驶至建设路万宾楼路段时,被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当晚提取其静脉血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某某户籍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4.现场笔录;5.现场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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