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调取中心对面大院出租房,身份证号码:2301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福成五期西门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查获,后经三河市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杜某某进行抽血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8.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血液酒精浓度为138.57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光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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