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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A*****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武川县可镇沿青山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溜车至永泰巷路口时,与沿青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左转弯徐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A*****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杜某某驾驶车辆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6.4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蒙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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