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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95号

  被告人杜某甲铭,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6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2日02时33分左右,被告人杜某甲铭饮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二轮电动车,经过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路南芳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广东省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杜某甲铭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杜某甲铭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08.4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现场照片;3.户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杜某甲铭的某某;5.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铭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案卷材料共2册、补充材料共8页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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