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成都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附**号,居住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01时54分,杜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福特锐界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出城方向跨一环路跨线桥上处时,被民警查获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经对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杜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5.2mg/100mL,杜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利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附**号,联系电话:1398228****。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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