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大亚湾区**大道西行驶到**路,在行驶至**路**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毫克/100毫升,随后经抽血检验,杜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9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 鉴定意见;4. 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记生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房,联系方式:1353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