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区**号,现住该处。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区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晚在位于**街道国道104东侧的**饭店吃饭时饮酒,22时35分许,杜某某驾驶李某某所有的鲁A*****号小型汽车从该饭店出发,沿国道104由北向南行驶,后向西右转弯行驶至G3京台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7±9.1mg/100ml。杜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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