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蒙阴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沂市罗庄区化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西五路路口西1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杜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4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85496****、1885398****)。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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