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现住肥东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肥东县境内宏图大道行驶至马钢公司3号门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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