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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系中国**公司职工,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村**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3时27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6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丽景北街交叉路口处,遇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兴庆区二大队民警在此处设卡路检路查,杜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撞坏阻车钉后继续行驶至“八一”小区南门口短暂停车时,见警察到来,杜某某又驾车右转弯进入该小区时,与小区南门车辆出入门禁升降杆发生碰撞后,继续沿该小区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分别与被害人尹某某、王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宁A****2号小型普通客车、宁A****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王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杨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尹某某、鲁某某(宁A****Z号小型轿车车主)、杨某某的损失,三名被害人对杜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血醇检测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39843****。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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