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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克东县**乡**村**组**号),2011年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M****7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其住处出发,沿王虎庄村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丰快递,后在顺丰快递门前由北向南倒车时撞李某某停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双方车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杜某某带至医院取血。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5.1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前科,属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检察官助理 马  凯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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