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冀A****C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自本市南开区迎水道出发右转水上公园西路,后以每小时61公里的速度沿水上公园西路西侧第一条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育梁道交口北侧向右变更车道时,其驾驶的车前部右侧撞前方第二条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红灯的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牌照号津G****7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后部左侧(载有乘车人王某某),后该车左侧又撞第一条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红灯的裴双路驾驶的牌照号津R****6白色“雅阁”牌小型轿车右侧,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及三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他人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经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杜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41.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9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路局南开交警支队体育中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斐某某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自行承担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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