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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组,住四川省西充县****小区****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西充县“万花苑”小区朋友家中吃饭,期间喝了3两多白酒。晚饭后,被告人杜某某独自驾驶川R2****小型轿车从“万花苑”小区出发,沿212国道准备回家。21时59分许,当车行驶至212国道1037公里500米处时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李文婷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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