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国道G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桦甸市**镇**街离退休管理处门前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5.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8.车辆照片;
二、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别旭东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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