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44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5日被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等人在顺庆区三步街路口的潮汕砂锅店吃夜宵。期间,杜某某要求唐某某喝酒被拒绝后持酒瓶将唐某某脸部左侧打伤,至伤唐某某后,杜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5日将杜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0日杜某某亲属代杜某某对唐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了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伤情鉴定报告、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1月10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杜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由嘉陵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667511****、136996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