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1211979********,汉族,高中文化, 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甲街道**新寓**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乙街道**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15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宁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为醉酒驾车,经南京市公安局检验,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血。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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