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红色**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3)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门时与后车司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7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1165****,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91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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