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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经检测,其乙醇含量为252.33mg/100ml血)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小水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小水线K101+800M处时,车辆驶出有效路面翻下道路左侧芒果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为维护公共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建康,以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徐艳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小组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2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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