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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21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2002********,汉族,初中文化,昆明**数码广场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时18分许, 被告人杜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8号“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由昆明市盘龙区**新村前往昆明市**大道**小区。行驶至本市**路,恰遇代某某驾驶云A****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对向驶来沿路中隔离绿篱缺口处左转弯掉头行驶,杜某某所驾摩托车与代某某所驾车相碰撞,杜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杜某某血样分析乙醇含量为98.56mg/100ml(乙醇/血)。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代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谅解书、鉴定意见及告知、证人易某某、季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5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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