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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白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身份证号:5329011991********,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周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周城线Κ1+500米处时,其所驾车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自某所有的云******号车(临时号牌)相撞,相撞后又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段某某所有的云******号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5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璐璐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46976****;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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