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附**号。2020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1020元。2020年5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浙JQ****小型轿车从健跳镇海皇KTV开往浦坝港镇圩岙村,行驶至健跳车站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现场呼气检测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朱某某、林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海青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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