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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4年03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口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7.7mg/100ml。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57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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