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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3********,汉族,山东高密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为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杏坛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齐鲁纺织城南门处时,与站于杏坛东街南侧处的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等物品损坏,匡某某受伤,经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60.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窦某某、匡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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