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5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阆中市**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阆中市公安局处以罚款21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的鑫源牌二轮摩托车,从其家中出发向江南街道办事处老市场方向行驶,行至本市张宪街144号外时,撞上由李某某停在停车位内的川R*****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杜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 mg/100ml,经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曾因酒驾受到过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开均

                            检察官助理:李  刚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联系方式:1389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